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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相关单选题
刑法
更新时间: 2024-04-26 15:22:18

1、【题目】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某为某教育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民办教师名册,从 1998 年 2 月贪 污 2300 元,1999 年 5 月贪 污 1800 元,2000年 11 月 3400元。对于甲某的行为()。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连续犯构成贪污罪

C.属于继续犯构成贪污罪

D.属于牵连犯构成贪污罪

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

C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二人既有共同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共同杀人的行为,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选项B.D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1、【题目】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题目】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

C

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题目】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

解析:

1、【题目】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个趋势?()

选项: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

解析:

1、【题目】某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选项: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据此可知,公司保安甲利用自己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构成职务侵占罪。

1、【题目】下列不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形是: ( )

选项:

A.甲,16周岁,在与同学打架过程中致人轻伤

B.乙,20周岁,盗窃他人财物2000元,为初次犯罪

C.丙,30周岁,诈骗他人财物3000元

D.丁,18周岁,抢夺他人财物2000元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甲出于盗窃枪 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选项A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选项C.D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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