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的私力救济通常以同态复仇、报复的表现形式出现,为国家诞生后以公力救济限制甚至取代私力救济埋下了伏笔。
2、就本文考察的民间收债而言,国家与社会达成默示的共谋,国家对私力救济的适“度”政策正是公权力通过私人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艺术。
3、但由于私力救济非理性色彩较浓,因此,必须明确界定环保自力救济的行使条件,限制“私权利”的滥用。
4、社会自我消解纠纷能力主要是指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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