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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答题
公司法
更新时间: 2024-03-28 23:54:31

1、【题目】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案:

1)股东符合 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 50名以下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万元 ;

(3)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的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 全体股东 共同订立和签署。

( 4)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是公司最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

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允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独资公司,这种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答案:

分配顺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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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所以股东有清算义务。(4分)

(2)不负连带责任。

原因: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4分)

(3)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法院应支持。股东有清算义务,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本案属于逾期不成立的情形;(2分)

第二个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适用股东有限责任;(1分)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出资不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责令补缴100万元,郑某、林某承担连带补缴责任。(2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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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

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允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独资公司,这种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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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破产撤销权

答案:

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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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答案:

分配顺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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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案:

(1)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 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该制度旨在使 董(监)事会 中权力达到 平衡 ,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 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在第106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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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答案: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处理准则适用于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并且,股东和公司分别是独立的“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也不适用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而是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对公司债券持有人则负有无论经营好坏必须按时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而变动。而且,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通常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股票既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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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所以股东有清算义务。(4分)

(2)不负连带责任。

原因: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4分)

(3)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法院应支持。股东有清算义务,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本案属于逾期不成立的情形;(2分)

第二个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适用股东有限责任;(1分)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出资不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责令补缴100万元,郑某、林某承担连带补缴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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