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众难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即该保密事项具有一定的价值,能使权利人从中获益;
三是具有实用性,须具备实际操作性或可预期操作可能性;
四是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是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是:
1、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方面;技术信息方面是指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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