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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