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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相关问答题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更新时间: 2024-04-18 10:29:11

1、【题目】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答案: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包括有明确证据证明下述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论述经营者集中。

答案: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去的股权或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形式: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成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其实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

(1)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2)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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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答案:

(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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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答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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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答案: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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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 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 “娃娃乐 ”推上市场, 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 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乙纯净水公司于 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 “娃娃笑 ”。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否为知名商品 ? 说明理由。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 “娃娃乐 ”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 为什么 ?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 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

答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答案: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答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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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案: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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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述经营者集中。

答案: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去的股权或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形式: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成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其实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

(1)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2)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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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违约责任。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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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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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答案: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安全保障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⑧履行 “三包”或其它相应责任的义务;

⑨公平交易的义务。

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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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

答案: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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